2006年5月5日,甲(男,1972年4月16日生)与乙(女,1990年5月6日生)在乙上班的发廊卖淫嫖娼,甲付给乙嫖资200元,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经查实,该发廊不止一次容留卖淫嫖娼。县公安局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事主进行处罚B.对甲处以15日行政拘留及罚款C.对乙予以从轻处罚D.吊销该发廊的营业执照

时间:2023-09-02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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