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结焦性指标的煤样,如灰分超过10%,应破碎到小于3mm后用相对密度为1.40的重液减灰。
烟煤、褐煤一般用相对密度为()的重液减灰,如用该重液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应另取煤样用相对密度为()的重液减灰,如灰分仍大于10%,则不再减灰。
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若煤的灰分大于10%,应将小于()的煤样放入重液中灰。
在GB5751-86中国煤炭分类中规定,若原煤样灰分(AD≤()则不需减灰,否则应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减灰方法进行减灰,用减灰后的浮煤样测定挥发分等分类指标。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用的煤样粒度小于()。
测定全水分的煤样不可以单独采集。
减灰用煤样粒度应小于()mm
堆掺四分法缩分煤样:用缩分板铲起堆成圆锥体,再将煤样从锥底铲起,另堆成一个圆锥,每次铲起的煤样不应过多,并分两三次撒落在新堆的顶端,如此反复()次。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减灰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选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烟煤胶质层测定用煤样,灰分大于10%时,必须进行减灰。
用于确定煤炭牌号的煤样,当灰分小于等于10%时,不进行减灰。
灰分大于10%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的()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原煤不用减灰直接制成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作为粘结指数试验样。
对于灰分在15~30%的煤样,灰分测定的重复性要求是:()
如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还应再用相对密度为1.5的重液进行最后一次减灰,减灰后煤样再按空气干燥煤样的制备方法制备成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
减灰用重液密度为1.40,煤样减灰后灰分仍大于标准要求,应用密度为()的重液减灰
减灰后的浮煤,倒入镀锌铁盘或其他不锈金属浅盘中(煤样厚度不超过5mm),在()℃的恒温干燥箱中进行干燥后,再根据化验要求按原煤制样的有关规定制备煤样。
烟煤、褐煤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应另取煤样用相对密度为()的重液减灰,如灰分仍大于10%,则不在减灰。
测定烟煤胶结指标的煤样,如灰分超过10%,应破碎到小于()mm后,用密度为1.40kg/L的重液减灰。
在GB5751£86中国煤炭分类中规定,若原煤样灰分(Ad)≤10%则不需减灰,否则应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减灰方法进行减灰,用减灰后的浮煤样测定挥发分等分类指标。()
用于确定煤炭牌号的煤样,当灰分小于等于10%时,不需减灰()
无烟煤用的减灰重液相对密度可按原煤样的()关系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