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结焦性指标的煤样,如灰分超过10%,应破碎到小于3mm后用相对密度为1.40的重液减灰。
大于25mm的煤样不得缩分是以规定的商品煤样灰分来确定的。
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若煤的灰分大于10%,应将小于()的煤样放入重液中灰。
在GB5751-86中国煤炭分类中规定,若原煤样灰分(AD≤()则不需减灰,否则应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减灰方法进行减灰,用减灰后的浮煤样测定挥发分等分类指标。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用的煤样粒度小于()。
浮选单机检查中,入料灰分<10%时,煤泥筛分后各粒级的加权平均灰分与筛前煤样灰分的绝对差值应为(),否则试验数据作废。
煤炭分类用的原煤灰分小于()的煤样不需要减灰。
分析实验煤样是指破碎粒度小于03mm并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于大多数物理和化学特性测定的煤样。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选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烟煤胶质层测定用煤样,灰分大于10%时,必须进行减灰。
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用于确定供给用户煤炭的平均性质为()。
灰分大于10%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的()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缓慢灰化法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称取的煤样为()g.
对于灰分在15~30%的煤样,灰分测定的重复性要求是:()
如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还应再用相对密度为1.5的重液进行最后一次减灰,减灰后煤样再按空气干燥煤样的制备方法制备成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
煤样中最大粒度大于或等于()mm,煤样灰分小于20%时,相对差值不得超过10%。
缓慢灰化法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称取的煤样量为()g。
测定烟煤胶结指标的煤样,如灰分超过10%,应破碎到小于()mm后,用密度为1.40kg/L的重液减灰。
对于小于13mm的煤样,当用九点法取全水分样时。全水分煤样不得少于()。
在GB5751£86中国煤炭分类中规定,若原煤样灰分(Ad)≤10%则不需减灰,否则应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煤样的减灰方法进行减灰,用减灰后的浮煤样测定挥发分等分类指标。()
缓慢灰化法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称取的煤样为()g
用于确定煤炭牌号的煤样,当灰分小于等于10%时,不需减灰()
煤样中最大粒度小于25mm,煤样灰分大于或等于15%时,相对差值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