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A企业2016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4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一8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甲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甲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甲国当年分支机构亏损的金额是()万元。
某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400万元,另外从该企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取得所得80万元,已经在甲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公司为甲国居民纳税人,2012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为5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50万元。甲.乙两国的税率分别为20%和30%。A公司已在乙国缴纳税款,甲国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实行的免除重复征税法为扣除法,A公司2012年度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万元。
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Susan女士应在甲国纳税()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
L公司是甲国居民纳税人,2013年度的所得为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20万元。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所得税税率为30%,对境外所得实行扣除法;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所得税税率为20%。L公司2013年度在甲国应纳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14年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中,属于A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有()。
某居民企业(非金融企业)2014年12月31日归还境内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0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80万元,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00万元,该居民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企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该居民企业2014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某居民企业2012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当年从境外甲国分回投资收益30万元(税后收益),已在甲国缴纳所得税6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度在境内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Susan女士应在甲国纳税()万元。
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2011年10月以1000万元投资于境内另一居民企业B上市公司,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11月经B公司股东会批准,A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撤资,撤资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合计数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银行存款2000万元。则A公司该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某居民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08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和600万元,分别按各国税法规定缴纳了所得税,A国所得税税率28%,B国所得税税率20%。2008年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应缴纳所得税()万元。(以上货币均为人民币)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Susan女士的国外所得应在甲国纳税()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8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款是()万元
境内某居民企业某纳税年度取得从甲国分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45万元。甲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该分公司符合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只缴纳税款5万元。假设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规定,该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境内居民A企业从甲国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在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虽有甲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A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假设,A企业为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发生的共同支出为10万元。A企业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万元。
2017年3月,境内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专利权的税后所得为252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中国境内A居民企业2019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2公司,持股比例50%,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C2持有戊国D公司40%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2017年度: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A企业,2018年度境内外总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某居民企业2019年度境内所得800万元,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300万元,已向A国缴纳所得税90万元(持完税凭证) ;设在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100万元,已向国缴纳所得税20万元(持完税凭证)。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本年度的分国抵免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88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