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接到报告后,客运调度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当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拍发事故速报,事故速报内容包括()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车站对该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伤害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站、车均应尽力救助。列车须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应开具客运记录与车站办理交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不用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站内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客运值班员应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县市所在地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an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共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列车发生紧急制动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编制客运记录,根据旅客伤情交前方停车站或旅客到站处理,旅客不愿中途下车时,应()。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