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需要动火时,应进行化验分析。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气),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为合格。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以下同)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存在2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可燃气体含量小于等于()%时,动火分析为合格。
化工企业的动火标准是:可燃物爆炸下限小于()的动火地点可燃物浓度应小于()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的则现场可燃物含量小于()为合格。
进入舱室和各种罐等限制空间时可燃气体含量小于爆炸下限的()。
爆炸下限大于1%而小于4%的可燃气体(蒸气),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为合格。
用火化验分析标准中,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为合格。
设备管线动火时,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应小于()。
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测报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被测气体爆炸下限(LEL)的()为合格。
对用火设备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大于等于1%时,可燃气体含量小于等于()%时,动火分析为合格。
对用火设备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
设备管线动火时,爆炸下限大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应小于()。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等于4%时,可燃气体含量小于等于()%时,动火分析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分,爆炸下限小于()为一级,爆炸下限度大于等于()为二级。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等于1%时,可燃气体含量控制在爆炸下限的()%,动火分析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10010,且爆炸上下限之差小于20%的气体为()气体。
天然气储罐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为合格。
在进行用火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动火作业区域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动火作业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析合格标准是:氧气含量为19.5%~23.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可燃气体浓度(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0.2%)合格、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动火分析中当爆炸下限小于4.0%其可燃物浓度小于()%为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