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不属于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上通过的。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有(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内予以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义务教育条例》属于()。
民族自治地方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范属于()。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应担任()职务
法律从广义理解是指(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上通过
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范属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