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不可能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异家庭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为止。
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方宇(女)四岁时,其生母与刘佳林再婚,方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99年刘佳林与方宇的生母离婚。方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自关方宇与继父刘佳林之间关系的诸多看法中,正确的有:()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为止。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就由()抚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变为()。
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由母亲抚养的继子女如果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取得了对继父财产的继承权,则不能再继承生父的财产,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高某生父于2008年9月因病去世。同年11月,与高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高某的生父、继父均末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高某继承遗产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一般情况,生父母与继父母都主张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原则上应由其()抚养,除非特殊情况+孩子同意,才能由继父母抚养。
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9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看法是正确的。
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其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小高的生父及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1997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没有抚养教育事实行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我国亲属分类上属于()
张某的生父及与张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后死亡,张某()。
刘某5岁时,随母亲改嫁,刘某的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则刘某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的生母离婚后嫁给甲的继父,甲与其生母和继父共同生活长达十年,后在2013年,甲的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甲()
我国《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赵某8岁时,其父因强奸罪被判重刑。母亲由于感情上受到伤害,与其父离婚后同钱某结婚。在生母和继父的抚养下,赵某成年后找到一份较好的工作。此时,赵某生父刑满释放,病魔缠身,要求赵某承担赡养义务。
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