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客户票据背书出现错误需要更改时,应由背书人划线签章更改。该签章应为背书人在背书栏的()。
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由被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
()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部分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则该记载事项为()。
质押票据到期后,背书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被背书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字样,其后手再行使上述行为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
票据背书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被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附加()。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