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列举了12项承运人对在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的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在运输合同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否则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如果(),货方可免于提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其自己履行运输区段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由区段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不负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区段的有关法律。
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下列原因中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货物交接方式下,对于货物装船前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在网状责任制下,各运输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适用于()的法律予以确定,对不能判定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按适用于()的法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向其交付的,将载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货物,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因运输()的固有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Ⅰ.活动物;Ⅱ.舱面货物;Ⅲ.易流态化货物;Ⅳ.冷藏货物。
根据《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规定,承运人对随身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位旅客每次运输不得超过().
根据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车辆,包括车内或车上所有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一车辆每次运输不得超过().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在运输“舱面货物”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特殊情况除外。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包的的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海损一般包括()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是由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海上运输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包含的某一特定运输区段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人员履行,则该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由实际承运人掌管下的特定运输区段发生事故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如未申报,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每单位超过()时,承运人概不负责。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海上或内陆水道,则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是由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为由免除责任。( )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物发生灭失、损坏,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INCOTERMS2010,在CIF和DAT条件下,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