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合计计算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17%的税率被调整为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更早享受减税红利,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家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一政策的积极效应是()。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分别实行13%、9%和6%三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销售额()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