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能够实现有效制衡。
甲、乙、丙、丁四家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董事长为乙公司的总经理;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张三;张三的妻子拥有丁公司60%的表决权;丁公司拥有甲公司52%的表决权。则下列各组关系中,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关系。
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是一种信任委托关系。()
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是一种()关系。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身时,能够有效制衡。
某寿险公司有两个主要股东A和B,两股东所持股份基本相当,在董事会中两股东经常争执不下。进入2012年公司讨论员工持股计划,两股东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各自提案分别被对方否决。管理层左右为难,董事长黯然离职,至今公司董事会处于停摆状态。 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而本案例的矛盾集中在董事会层面,因此不属于公司治理问题。()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时,能够有效制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任何亲属关系。()
不同类型的董事会中,由于内部董事所占的比例不同,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表现出不同的控制与合作关系()
下列关于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做法,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是()。 Ⅰ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Ⅱ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只设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未设审计委员会 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Ⅴ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与候选董事相关的薪酬政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有监督职能。以下有关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区别的叙述中正确的有():①监事会是专职的常设性监督机构,日常性的跟踪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而独立董事在时间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监督可能不及时;②独立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③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运营行为的合规性,以检查公司财务为核心;④ 独立董事具有事后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下述人员构成:董事长王冠、总经理李飞、市场总监张虎、工会主席王炎、财务总监杜亮、独立董事许克(某咨询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赵卓(某大学会计学教授)、独立董事汪锋(某大学法律系教授)。最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构成是()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信任托管关系是指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指企业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CEO即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是企业的实际执掌者,由投资人构成的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代理股东大会行使监察职能,管理体系则是由CEO组阁的企业运行体系。()
某科技类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下述人员构成:董事长张跃、总经理林君、技术总监王能、财务总监区翔、独立董事刘克(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独立董事翟飞(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独立董事肖锋(另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最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构成是()。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公司的监督机构。◑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总经理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时,可以有效制衡。()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下述人员构成:董事长王冠、总经理李飞、市场总监张虎、工会主 席王炎、财务总监杜亮、独立董事许克(某咨询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赵卓(某大学会计学教授)、独立董事汪锋(某大学审计学教授)。最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构成是()。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董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