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行应至迟于收到国库存款利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分别划转各代理国库,代理国库应于收到利息的当日将利息转入“()”账户,并通知开户的财政机关。
国内信用证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通知受益人
金融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或延长期限届满时,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的,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终止()。
国内信用证议付行应在收到受益人提供单证的次日起()内通知受益人
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于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5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在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中,付款人应于接到开户行付款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开证行收到委托收款行寄交国内信用证相关资料,审查不符时,应于次日起()内向委托收款行发出不符点通知
通知行应在收到国内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付款人开户行对发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的通知次日起()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
委托收款业务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原信用证中的卸货港由上海改为烟台。修改通知发出后一直未接到受益人接受或拒绝的确认。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修改。不久议付行交来单据,其他单据都与信用证相符,只是提单中的卸货港仍为上海。开证行应()。
管辖行应至迟于收到国库存款利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分别划转各代理国库,代理国库应于收到利息的当日将利息转入“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并通知开户的财政机关。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如不同意修改,应立即将信用证修改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视为同意接受。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多少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次日起()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两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修改的通知,国内信用证视为未做修改,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申请人
付款人收到其开户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农商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内未通知农商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农商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国内信用证项下,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个营业日内及时审查单据,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时,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日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若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拒收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