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需填制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自签收日的次日起()内连同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行。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交付款人的债务证明等。付款人领取上述单证时,不需办理签收手续。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小额支付系统中付款人在收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托收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在收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的次日起()日内,连同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履行合同规定、()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营业部审核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承兑汇票正本及托收凭证,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需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内出具拒绝证明。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出托收累计()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承付。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中登记。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13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银行接到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委托收款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时账户上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书,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天内必须将有关凭证和单证全部退回开户行。
托收承付结算制度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该承付期为()。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托收承付结算制度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该承付期为()。A
付款人开户信用社(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信用社(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期规定)()
付款人收到其开户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农商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内未通知农商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农商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对托收承付,付款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索回单证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