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不需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
《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取消()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提交。
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上直至终身。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3年()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运行,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提交。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金融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