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培训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安对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个月内,通过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规章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
《煤矿安全培训滥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培训内容应包括(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脱产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
《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查安全培训责任的通知》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负责人、负责培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