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未接受房屋的,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以下说法最为准确的是()。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哪个时间段前签订的购买住房合同,并交纳购房款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列为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出卖给李某,总价为150万元。后由于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未取得(),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 )个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一房二卖中,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其中一个买受人,那么则对于另一个买受人而言,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不能请求 解除合同 ,但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预售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之日起()d期限届满,买受人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15 B.30 C.60 D.90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原因,预售商品房白交付使用之日起()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