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1日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8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120元,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款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3月20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3月2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元。3月31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价款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2017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15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的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于2017年9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已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甲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入库。假定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因该事项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2010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提供运输劳务实际应交营业税15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010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提供运输劳务实际应交营业税15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013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40万元,应交消费税25万元(全部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发生),提供运输劳务实际应交营业税10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2014 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年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甲公司2014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8.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A.27.8B.20C.25.6D.25.3
2018年4月,某公司当月实际应交增值税为35万元,应交消费税25万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为()万元
2014年11月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14年12月31日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15年2月甲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售价为100万元。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应收账款的商品将发生部分销售退回,估计退回部分的货款为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负担。假定银行对该应收债权
2017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010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提供运输劳务实际应交营业税15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2017年10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含税价款为468万元,销售成本为35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上述款项,甲公司按其余额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2018年2月28日,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为由将上述商品退回。甲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4月30日,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8年5月30日,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甲公司对此项退货业务不正确的处理是()
2018年4月,甲公司拟为某环保项目购置一台设备。根据国家政策,甲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600万元的申请。2018年6月15日,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600万元,该款项于2018年6月30日到账。2018年7月5日,甲公司购入该环保设备并投入使用,实际支付价款9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甲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台环保设备2018年度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为()万元。
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举办促销活动,全部商品8折销售,实际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额和折扣额均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甲商场当月销项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M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为35 000万元(其中应收丁公司账款5 0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60万元。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12月,甲公司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如下:(1)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 000万元,增值税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9年4月20日完成。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9年4月30日。甲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在对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如下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2018年12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及早收回货款,双方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A产品的成本为750万元。2018年12月1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2019年1月15日,乙公司因2018年12月购入的A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退货。经甲公司检验,该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同意乙公司全部退货。2019年1月1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A产品。同日,甲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退货款1160万元。乙公司退回的A产品经修理后可以出售,预计其销售价格高于其账面成本。则甲公司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2016 年 10 月,甲工业企业销售商品实际应交资源税 38 万元、应交消费税 20 万元,提供运输劳务实际应交增值税 15 万元、土地增值税 3 万元 ;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工业企业当月应列入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商品购货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台大型机器设备,设备于当日发出。合同约定,乙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该设备价款共计900万元,分6期平均支付,首期款项150万元于2×15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15年至2×19年的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的影响。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收到了款项。假定实际年利率
2014年5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实际应交增值税38万元、应交消费税2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实际应交营业税15万元;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月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为()万元。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乙公司于2018年7月8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元
山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购入一项商标权,购入时实际支付买价85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5万元。该商标权的摊销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采用直线法摊销。2018年5月1日,山开公司将该商标权出售给甲公司,出售价款为40万元(不含税),应交增值税税额2.4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山开公司转让该商标权形成的净损失为()万元。
长江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10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A商品100件,单位售价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5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长江公司发出商品后2个月内支付款项,甲公司收到A商品后5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长江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商品。根据历史经验,长江公司对A商品的退货率估计为20%,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销售的A商品尚未被退货。税法规定,销售的商品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允许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长江公司2018年因销售A商品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