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继续盘问后,在()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
公安机关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根据规定,哺乳期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50(30)分钟。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给予双倍补助。
对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采取继续盘问措施结束后,在晚上()点至次日早上()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享受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分钟。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等外国人不宜拘留审查。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
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受侵害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假,每天给予半个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