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婴儿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劳动()。
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企业要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的女职工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
根据规定,哺乳期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50(30)分钟。
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给予双倍补助。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享受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分钟。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3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
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规定>办法》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各种休息。()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假,每天给予半个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有劳动定额的,用人单位应当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