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销售,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报告发证机关
饲料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应当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产品采取()等措施。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客户要求召回的,应当召回其产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其中产品质量标准是指()(①企业标准②客户要求的标准③行业标准④国家标准)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可以互相兼任。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
饲料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应当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