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时间:2022-11-09
实行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的原则,追究负有经营管理权责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时间:2022-11-05
对于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保险机构应当参照以下哪些标准()进行管理。
时间:2022-11-02
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时间:2022-10-28
保险机构通过以下哪些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理。
时间:2022-10-27
保险机构发生案件,应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时间:2022-10-26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时间:2022-10-25
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时间:2022-10-21
辖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时间:2022-10-20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标准,各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按照“()”的原则,对具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计稽核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
时间:2022-10-18
辖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时间:2022-10-15
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将给予保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处分
时间: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