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发表于 2022-08-20 18:12:12 阅读 (37) 分类:法理学

1、法的渊源

通常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6)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的并生效的国际条约。

2、法的分类

也称法律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世界通用分类(1)成文(制定)法和不成文(习惯或判例)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2)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3)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5)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3、当代中国有哪几种法规?

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4、在中国不宜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一)当代中国不存在判例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中国不存在与判例法相适应的文化历史积淀
(三)中国缺乏判例法所需要的政治基础和制度设计
(四)中国难以承受判例法所需要的巨大社会成本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