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述缴纳义务人包括()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 D.消费税纳税人

时间:2023-08-05 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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