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和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不超过()

A.3万元;9万元 B.10万元;30万元 C.2万元;6万元 D.6万元;18万元

时间:2023-11-19 10:12:58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