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起,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9年5月1日 D.2019年7月1日

时间:2023-09-13 16: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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