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金康”合同范本中战争条款规定,如在船舶(),根据船长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发现履行合同将使船舶、货物及船员遭受战争风险,出租人有权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船合同。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若船舶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抵达装货港,但承租人并没有备妥货物,对船舶等待装货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如果船舶延误,不能在解约日前到港做好装货准备,但承租人未行使解约权,则出租人向承租人宣布新的船舶预计到港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后的()为新的解约日。
根据“金康”合同范本中罢工条款,当船舶在装货过程中因罢工而影响全部货物装船,但部分货物已经装船,()。
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如果船舶到达装卸港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但没有适于装卸的泊位,()。
“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如出租人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好装货,则应()。
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金康”合同范本中罢工条款,当船舶在卸货港由于罢工影响货物的卸载,且在48小时内不能解决,收货人可选择指示船舶等待或令船舶驶往附近没有罢工的安全港口卸载,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出租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发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金康”合同范本中罢工条款,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
在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
在预备航次中,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船舶出租人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根据金康合同,如果(),对具体的船舶而言,此类港口或泊位应视为是不安全的。
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进口舱单数字为准。当理货数字比装货单或进口舱单数字溢出时,称为短货;短少时,称为溢货。
“金康”合同范本中冰冻条款不适用()。
洽租一个往返航次,船舶出租人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装货,运回原装货港卸货后,航次租船合同终止,这样的航次租船称之为()。
受载期是指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装货完毕的最后期限。()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船舶在受载期这一段时间内的任意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租约允许的,无论是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
如果船长未在船舶正式开始装货之前进行“宣载”,则被认为自动放弃了合同中“数量增减条款”所赋予船舶所有人的货物数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