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或“除非提前开始”条款,这样的条款对()有利。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船舶载重吨是指船舶的()。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选定的货物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不能装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说明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为避免出租人利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待指定”条款任意选择和派遣不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船舶,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待指定的船舶的()。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订有“责任终止条款”,(),船长没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订有“替代船条款”,()。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涉及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的适航义务,则船舶所有人承担的适航义务应是().
如果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FOB.S.或FOB.S.T.,买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不应选择()装卸费用条款。
根据现有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载重吨是指().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在预备航次中,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船舶出租人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
如果外贸进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F0BSTL,当再次签订运输合同时,不应选用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点,定期租船租期届满之日与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最后航次结束之日很难吻合,因此合同中通常都对承租人还船规定了一个()。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