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航次租船条件下,从装货或卸货完毕之时起至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时止,包括所有除外时间在内的全部时间。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前,船长应将()书面通知承租人。
对于选港货,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向船方宣港,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或绕航损失,应由()负责。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若按船长宣载的数量装船后,船舶仍达不到航次最大装载能力,如果想再加载一些货物,可以()。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变得不安全,只要船舶能够安全离开,则()。
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在最后航次开始之前发出最后航次的命令,但是在最后航次开始时发生意外事件,以致不能合理地预期船舶可在租期内或者合理的宽限期内将船舶归还给出租人,但承租人坚持要求完成该航次,()。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若船舶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抵达装货港,但承租人并没有备妥货物,对船舶等待装货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船,()。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规定,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口递交NO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发生异常情况,使原本安全的港口变得不安全,则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船舶损失,()。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若出租人未能及时提供指定船舶,()。 Ⅰ.属于出租人违约; Ⅱ.承租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 Ⅲ.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Ⅳ.出租人必须赔偿承租人。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在船舶抵达港口递交N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长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
洽租一个往返航次,船舶出租人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装货,运回原装货港卸货后,航次租船合同终止,这样的航次租船称之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解约日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船舶在受载期这一段时间内的任意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租约允许的,无论是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