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即完成交货。该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术语
在下列贸易术语中,属于货物风险自该货物在装运港平安越过装运船只船舷时发生转移的有:()
通常表明货物已装船的方式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加以批注,并且在提单上加盖“已装船”戳记。
货物由我国大连港出口至香港,提单上显示装运港“中国,大连”,目的港“香港”,这种表述是正确的。
货物经由二艘以上船舶运输至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是()。
贸易术语FOB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按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装到船上,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主要是用来规定()。Ⅰ.货物的装运期限;Ⅱ.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Ⅲ.是否允许将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船;Ⅳ.是否允许在货物运输期间将货物转售。
采用EXW(工厂交货)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在自己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但仍须负责货物安全至装运港装船时超过船舷(即风险责任划分界限在装运港船舷。()
开证行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该议付信用证要求: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从X国的任何港口起运至Y国的DEF。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要求议付,交来的提单上注明:装运港:X国的一个港口;卸货港:Y国ABC;最终目的地:Y国DEF。请问该提单能否被接受并议付?()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凡是按INCOTERMS®2010的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至承运人监管后,风险即告转移,卖方对货物品质、数量和/或包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2. 凡是按INCOTERMS2010的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至承运人监管后,风险即告转移,卖方对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IF(cst,InsuranceandFreight):船上交货。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CIF价俗称“离岸价”。()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主要是用来规定()。Ⅰ.货物的装运期限;Ⅱ.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Ⅲ.是否允许将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船;Ⅳ.是否允许在货物运输期间将货物转售。
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勋》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1)提供符合合同规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3)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该贸易术语,是下列哪个国际贸易术语()。
A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最后一起运往伦敦。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判断题】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这样的外贸价格是()。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都不用负责任()
案例分析题 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6、11.凡是按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至承运人监管后,风险即告转移,卖方对货物品质、数量和/或包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船上交货。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CIF价俗称“离岸价”。()
案例分析1(20分) 二战期间,美国一卖方与英国一买方按照CIF条款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2(20分) 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证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