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规定:对隐瞒()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正职、值班、跟班干部行政撤职处分。
淮北矿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新提职科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淮北矿业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关于顶板管理规定:坚持“()”原则。
《淮北矿业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淮矿发[2007]9号)规定,基层各单位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表》由()阅并署名。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强调,矿井实现安全生产()周年及以上方可举办总结座谈会,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关于加强和改进淮北矿业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意见》(淮矿发〔2015〕30号)指出,()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要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和互动研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淮北矿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和监督退出等工作。
《淮北矿业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淮矿发[2007]9号)规定,新进入《办法》适用范围的矿处级领导人员,均须于任职后()内作出初始报告。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矿机电〔2015〕102号)规定,各单位设备实物台账与财务资产账()核对一次,集团公司()核对一次。()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要求,集团公司()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淮矿运管〔2015〕64号文是《关于印发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的刚性规定的通知》。
《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通报》(淮矿发〔2015〕27号)指出,此次民主生活会存在的问题是少数单位和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淮北矿业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规定:对隐瞒()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正职、值班、跟班干部行政撤职处分。
《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通报》(淮矿发〔2015〕27号)指出,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组织和集团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对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打“擦边球”、搞变通。
《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通报》(淮矿发〔2015〕27号)指出,要认真落实()制度,班子成员必须自觉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和党支部、党小组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以严格的党内生活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锻炼。
《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淮矿发〔2013〕21号)的对象包括()。
《关于加强和改进淮北矿业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意见》(淮矿发〔2015〕30号)指出,要以()为导向,围绕职工群众关心和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深层次专题学习和研讨。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规定基层单位与公司机关、基层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严格执行(),无论对内、对外公务接待,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强调,对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出现较大困难的单位,实行公司领导联系点制度。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要求:每年以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名义下发的文件,要在2012年发文基数上减少()以上。
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强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跟带班和值班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严格按照安全一号文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淮北矿业集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淮矿发[2007]20号)规定,严格落实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存量土地经营管理规定》(淮矿资环[2017]244号文)规定,实施土地收储、出让等处置行为,占用土地证载部分面积或未及时分割、换证,造成土地证原件丢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