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的样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的研制者在提出审定申请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技术被窃取可以不提供该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申请登记。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进行评审。
凡生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