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销售前必须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否则不得销售。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1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的研制者在提出审定申请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技术被窃取可以不提供该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只要经动物饲喂试验和质量检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就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进行评审。
凡生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原料组成②研制方法③主要成分④检测方法)。
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