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宰前检验所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至少保存()
产地检疫中,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有哪些?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等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产地检疫中,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有哪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刀只能在规定的部位()肌纤维切开。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应符合()条件,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附具的()和佩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做好检疫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负责。
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应().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官方兽医为屠宰场屠宰的肉品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条件是()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等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等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符合下列()等条件。
从省外调入的动物产品,官方兽医查验相关手续合格后,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登陆()模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_、加施检疫标志。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禁止屠宰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