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水排放污染源的现场检查一般还应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检查处理后情况废水的回用。
环境监察机构应于()对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按月(或季)核定,应在每月(或季)终了后()内完成本辖区所有排污者的核定工作。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哪个机关的同意?
排污总量监测的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制度。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工业废气排污总量的监督每年不少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排污单位都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天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排污单位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数据真实性负责。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审核同意后公布。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应当取得()同意。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在出现排污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消除措施,减轻危害,受过如实进行环境台账记录,如果危害消除,无需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