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增加行政编制。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
依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只能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定期定额征收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查账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
2016—2020年军改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
担任下列哪些()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6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小型纳税人,应采用()征收方式。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无需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