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安抗辩的条款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履约能力”一句中的“丧失履约能力”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中的()。
下列哪些情形下债务合同一方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
当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致有不能履行其债务的危险时,如果该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对方有权抗辩。此种抗辩权称为()。
合同履行抗辩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针对的均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未来有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可能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称为()。
在双务合同中,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先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包括()。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 )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这个权利是()。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享有的法定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谁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这是()的体现。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债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并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抗辩权中,()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这称为( )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意义在于责任轻重的不同,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双务合同中,则较高。( )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驶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1、不安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行使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