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成为烟草专卖品定点生产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烟草专卖管理和监督。
生产()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器械的企业,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生产烟草器械配件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下列选项中,()的生产和销售,不需要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复烤烟叶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