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时,选择税率为“不征税()
2018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免 征车辆购置税。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年以上放宽至参保年以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甲公司于2020年1月2日自证券市场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每股市价5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该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20年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格为每股7元;2021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9元。则甲公司该项金融资产2020年12月31日对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2019 年 1 月 1 日,B 公司为其 100 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 1000 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 2 年,即可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行使完毕。B 公司 2019年 12 月 31 日该股份支付计算确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为 900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部分抵减应纳税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企业享受的加计抵减税额不需要纳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