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综合调整法计算调整因资产评估增值不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其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下列各项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把企业资产损失分为()。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2017年度,甲公司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为8000万元,本期全部发放,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最新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列入企业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该部分资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13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14年度,甲公司计提工资薪金4800万元,实际发放4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应于实际发生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允许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包括()。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税前的净额。()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的下列损失中,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015年度,甲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万元,本期全部发放,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014年度,甲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年。
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是()。A.纳税人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B.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13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14年度,甲公司计提工资薪金4800万元,实际发放4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应于实际发生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