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是指在航次租船条件下,从装货或卸货完毕之时起至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时止,包括所有除外时间在内的全部时间。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要行使解约权,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用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术语表明船舶出租人不承担装船费。
为了避免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争议,出租人通常在租船合同中增加()等特约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Ⅰ.不论靠泊与否; Ⅱ.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 Ⅲ.除非提前开始; Ⅳ.所有已使用时间均计入装卸时间。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明确地排除于装卸时间之外,并且也不属于节假日的日数或部分时间。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一天紧接着一天的日数,不足一天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如果以“晴天工作日”计算装卸时间,则在装卸期间如遇(),以致影响装卸作业的正常进行,这样的天不应计为装卸时间。 Ⅰ.雨天;Ⅱ.大雪天;Ⅲ.星期日;Ⅳ.节假日,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船,()。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如果以“晴天工作日”计算装卸时间,若在装卸期间遇风、雨、雪、雾,但不影响装卸作业的正常进行,这些雨雪天()。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其余所有时间从午夜至午夜连续计算以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办法。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从午夜至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根据航运实践,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如果以“日”计算装卸时间,不足一日的()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根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Ⅰ.晴天工作日;Ⅱ.24小时工作日;Ⅲ.24小时晴天工作日;Ⅳ.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
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