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海运提单表面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如果信用证单据中包含正本海运提单且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认为在装运日后()天内向银行交单有效,但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通常表明货物已装船的方式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加以批注,并且在提单上加盖“已装船”戳记。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系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远洋运输情况下,货物报关装运后,将商业单据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质押农行申请短期贸易融资,农行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将全套单据寄进口商。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海运提单表面注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视为分批装运。
按在装运港是否付运费划分,海运提单可分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海运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则()。
凡装在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或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期发运。
凡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名、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UCP600》,海运提单表面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上记载提单签发日期与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有时不一致,例如提单记载装船日期为5月10日,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1日,由于记载两个不同日期,不容易确认货物的装运期,所以银行不接收这种提单。( )
A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最后一起运往伦敦。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按《UCP600》规定,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判断题】《UCP600》规定,在不同时间将不同港口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运输工具上,即使签发多分提单,也不算做分批装运。
3.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分批装运。
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
海运出口货物,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0日,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出口人要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填写为4月30日。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