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交单据
通常情况下的信用证支付程序为()。Ⅰ.议付银行按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付款;Ⅱ.开证银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银行付款;Ⅲ.议付银行将单据等寄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Ⅳ.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若收货人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中注明的卸货港以外的中途港交货时,承运人应要求收货人()提单提货。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经受益人申请,银行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受益人时,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什么?
在CIF价格条件和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该有()
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要求受益人索赔时出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或单据。
在卸货港,承运人回收(),向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即告终。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中有这样一个条款:“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了单据,发现单证相符,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单,理由是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指示。请问I行的做法对吗?()
在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票据和单据,可以首先向保兑行提示,而不必先向开证行要求付款、遭拒绝后才找保兑行。
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原信用证中的卸货港由上海改为烟台。修改通知发出后一直未接到受益人接受或拒绝的确认。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修改。不久议付行交来单据,其他单据都与信用证相符,只是提单中的卸货港仍为上海。开证行应()。
开证行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该议付信用证要求: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从X国的任何港口起运至Y国的DEF。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要求议付,交来的提单上注明:装运港:X国的一个港口;卸货港:Y国ABC;最终目的地:Y国DEF。请问该提单能否被接受并议付?()
国际联运,发货人必须在运单“()”栏内注明:货物按整车货物、零担货物或大吨位集装箱货物托运。
根据《UCP600》规定,正本运输单据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并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若发生正本提单交银行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时,该正本提单为()。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采用空运,不迟于2007年7月5日发运,信用证到期日为2007年7月21日。受益人于7月15日向A行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其中空运运单中有如下注明: (1)空运, (2)航空运单出单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 (3)航空运单用一个特定批注表示发运日期是2007年7月5日,航班号是127。A行收到单据,认为单证不符,拒绝接受单据。()
根据UCP600,当信用证只规定有效期而未规定交单期时,受益人可在有效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提交单据。
按照《UCP600》,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不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的可以是()信用证。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或收货人时,车站在()上注明“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自己或另外一家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迟期(若干天后)付款的信用证是()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自己或另外一家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远期汇票及单据进行承兑的信用证是()
如果信用证项下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个日历日内交单
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个营业日内及时审查单据,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