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等上级管辖部门对营业机构上缴的停用临柜业务印章应及时核对后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按()上缴市分行(含)以上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业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及作废必须由保管(使用)人在印章系统交接给营业部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由营业部主任或其指定专人在印章系统进行暂停使用操作,并在备注栏简要注明停用原因。印章实物由()封存后保管。
支行等上级管辖部门对营业机构上缴的停用临柜业务印章应及时核对后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按()上缴二级分行(含)以上运营管理部门。
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加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重新启用。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自新印章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临柜业务印章销毁时由()共同派人参加,核对无误后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因()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业务印章的使用时,应及时将停用、作废、更换的业务印章进行上缴。
管辖机构对所属营业机构上缴的停用会计业务印章核对无误后双人加封入库保管,并按()填制《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上缴至市、县联社。
营业机构领入临柜业务印章,由运营主管分配给使用人员保管,使用人在()签字领取。
临柜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后,营业机构应编制一式两联停用清册并加盖印模,连同印章逐级上缴至()。
会计业务印章因字迹不清、变更名称等原因作废、停止使用的,要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缴县级联社统一销毁,销毁工作应在作废停用后()内完成。
会计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后,经办行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封存上缴()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
会计专用印章停用后()内,会计主管应编制“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一式两份,连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会计管理部门。
营业机构启用新的临柜业务印章时,应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时间,经()签章确认后,方可使用。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销毁临柜业务印章须经()审批,销毁时由运营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或内控合规派驻机构)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派人参加,核对无误后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
停用的业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将印章交本营业机构(),业务主管核对无误后,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与交出人办理交接,并于当日、最迟次日上缴至管辖机构。
停用的临柜业务印章不得与重要空白凭证并库存放
营业机构新启用临柜业务印章时,应在相关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时间,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章确认后,方可使用
因()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业务印章的使用,原业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停用手续,并将停用的业务印章及时上缴
因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结算业务印章的使用时,保管使用单位应及时上缴已停用、拟废止、拟更换的业务印章()
鉴于营业机构行政公章已上收的事实,各级行业务部门可要求营业机构在上报材料、信用卡申请表等资料上使用临柜业务印章
临柜业务印章未启用、暂不使用或停用待上缴期间,须由使用或保管印章的人员会同运营主管双人加封存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