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万元以上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犯罪吗?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加工或使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仅指利润部分。
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有: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具有必要的产品标识;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以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经过灭菌后,可以生产销售。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的罚款。
在烟花爆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什么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违法行为。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下列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是()。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罚款。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