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部,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林业、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未经环保行政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理解固废的二重性?固体废物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相比有什么特点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 )批准。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部,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林业、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