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第四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第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零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第四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