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九百八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第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第四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八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第四百零三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九百八十条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