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中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限的条款,一般都规定为"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止",以替代普通船提单下的"钩至钩原则"。
根据集装箱提单上的货物检查权条款,如经过核查,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适于运输,承运人()的表述有误。
()属于通常只在集装箱提单中出现的提单条款。Ⅰ.铅封完整交货条款;Ⅱ.货物检查权条款;Ⅲ.海关启封检查条款;Ⅳ.承运人不知条款。
提单中的装卸及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于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承担。
()是承运人表示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收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上所列条款,将集装箱从起运地运往交货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责任的条款。
集装箱提单与一般海运提单对承运人的主要区别是()。
集装箱提单上的海关启封检查条款通常规定,对海关打开集装箱检查箱内货物并重新施封而引起的任何货物灭失、损害及其他后果,()概不负责。
承运人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在箱体和铅封完好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内容和数字不承担责任。
在北美航线上,集装箱班轮公司规定有一些按季节、分地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地(北美)交货费的英文简称为()。
根据集装箱提单中的舱面货选择权条款,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在舱内或舱面运输,而无需征得()同意。
海上承运人对装船的集装箱负有安全运输、保管、照料之责任,并依据集装箱提单条款划分与货主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
根据集装箱提单上的货物检查权条款,承运人在对箱内的实际状态有怀疑时有权启封检查,且无需征得()的同意。
根据普通提单上的集装箱货物条款,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而承运人以铅封完好交付,则此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
所谓"铅封完整交货"是指承运人在铅封完整下接货,并在铅封完整下交货,承运人一旦这样做了,业已认为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并解除其责任。
通常,将用来表明经正式签发的正本集装箱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效力,对提单持有人和集装箱承运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集装箱提单正面条款,称之为()。
集装箱提单中的舱面货选择权条款规定,集装箱不论装载在舱面或舱内都视为()。
集装箱提单的背面条款,除传统海运提单具有的条款外,还包括为适应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修改或增列的条款,主要条款有()、承运人的运价本、运费与留置权条款、索赔与诉讼。
集装箱提单上货物检查权条款通常规定,对货主自行装箱的集装箱启封检查()。
在普通船提单上一般都列有船长签署的规定,尽管在实际中提单并非由船长签发。但是,现行的联运提单或集装箱提单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称,并且,不论提单由谁签发,都仅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者"仅以代理人身份签字"。同时,在副本提单上应注明"不可转让"字样。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点,特别是涉及集装箱运输术语、具体交接办法、计费方法、货物禁运规定,以及交货方式等内容,在提单中无法一一列举说明,为此,需另编写运价本予以补充。
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卸箱过程中,当发生短卸时,编制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短卸箱注明铅封号;溢卸重箱需注明提单号()
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