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订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对解决许可条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输行为,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尤为必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哪些材料?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仍可以托运。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负责。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资质。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
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重要依据,根据其具体内容可以确定承运的物质、物品是否属于()。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